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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诚信呼唤法律制度保障
发表人:供应商 发表时间:2011-07-13 05: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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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诚信呼唤法律制度保障 (头条稿) (邓修全) 近期,蚌埠市某大超市连续新开了两家300平方米左右的便利店超市后,突然向加入该超市的供应商们提出,年初签订的每份合同中,每增添一个小店收取500元进场费改为按1000元收取,如果不同意,就不转货款。此方案一出台,立刻引发供货商一片哗然。 早在年初,供应商们与这家超市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新开大店每店收取进场费1000元,新开小店收费500元。半年不到该超市推翻合同条款,自作主张,强迫供应商无条件执行新的条款。供应商普遍反应,其他商超一个独立法人主体只签一份合同,而蚌埠市这家超市为了反复多次收取供货商的费用,将合同按每个产品类别分开,大多供货商签了三到四份,最多达六份。如遇新品进场,还要另签合同再收费。 供应商们为这家商超的这一“创新”算了一笔帐。该超市有近400名供应商,平均每个供应商拥有这家超市三份合同 ,按规定要缴纳进场费3000元,超市开一家300平方米的便利店,一年就可轻松赚取进场费100多万元,对供应商而言,300平方米的便利店一年销售额屈指可数,不仅无利可图,还将出现更大亏损。供货商们普遍认为: 300 m2的社区商铺一年租金不需要100万,明显表明这家商超在市场经营中不想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外,还千方百计的绞尽脑汁来搜刮供货商的资金,试图通过不断增加便利店来占有供货商货款,如此轻松赚钱,能不疯狂开连锁店吗? 这家超市单方撕毁合同,以开新店为由收取供应商进场费,引发供应商强烈不满。供应商们坦言;我们年初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霸王条款,各项目收费标准每年都以20%至30%速度递增。还要强迫我们保证其商品零售价25%至30%的毛利。供货商们深知,虽然商品零售价的决定权在供货方,但零售价定的过高,产品卖不动,完不成任务,按比例支付“保底销售”不达标违约金,摊派的销售成本将更高,经营风险将更大。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家经济实体都不会做长期亏本生意。为了盈利,供货商面对这样的超市只能采取提高产品价格或者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或退场。供货商们说,一些大商超非常希望一些竞争激烈的产品选择退场,这样商超可以再次招商,再次重复收取进场费用。蚌埠市代理商联合会认为:目前蚌埠大部分供应商已无生存空间,供货商们要么放弃与超市合作,要么就是厂商直接提价进行应对,或者生产厂和供应商对产品采取改变包装后,大幅度加价,增加商品利润空间,以冲抵商超不断增长的各种费用。事实上,不论产品涨价、降低包装重量或者为降低成本改变配方,最终后果都是消费者承担。 2006年,蚌埠市代理商联合会就众多供应商反映这家超市违背国家相关规定问题投诉到国家商务部,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按省商务厅要求专程前往蚌埠对这一投诉进行了协调,时至今日,该超市行为再次引发供应商集体投诉。 众所周知,合同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该超市单方更改合同条款本属无效,却强行要求供货商执行,对违抗者利用自身掌控的条件不转货款,这样的行径令人无语,也显示法律在零供关系中的苍白。市场诚信呼唤法律制度作保障,以确保部分弱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扭曲的零供博弈需要一个“度” (邓修全)(评论) 近期,蚌埠市个别零售企业在已经是不对等的霸王条款中,单方毁约,再次增加进场费用,利用自身掌控的已售商品货款,强迫供货商无条件执行,这让全社会所有具有良知的人都感到了“霸道”这个词汇的含义。 在市场经济中,供应商、零售商是唇齿相依的伙伴,供应商负责向零售商提供货源,零售商将产品直接零售给消费者,这些年来,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产品产大于销的状况决定了零售终端的优势,有限的商品经营地段与货架成为供应商相互追逐目标,零售商场凭借渠道实力不断向产品供应商收取多种费用,推迟货款结算。不断增加新的收费名目、收费标准,通过对供应商的索取来增加利润,使双方摩擦和冲突日益增多。 零供之间为各自利益进行博弈,这属正常,但一定要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否则将适得其反。“度”是一条具有弹性的直线,在可控范围内上下适当起伏,反作用不大,一但过界,反弹的力度就难以控制。 零售商、供应商都是社会群体中一部分,他们都在为社会就业做出贡献,众所周知,零售商场盘踞在城乡各主要繁华地段,面对的是广大公众,享受的社会公众资源,就更应该对社会和谐、稳定负责。 蚌埠市这家零售企业目中无法,唯利是图、随心所欲的做法让经销商无奈,再多的约束、再完善的规章制度,缺乏监管都显得苍白无力。 法律咨询 今年年初我们与蚌埠某家超市签订了不平等合同,约定新开大店收费1000元,新开小店收费500元。半年时间不到,蚌埠这家超市不执行合同,不论大小店开业都要收取1000元新店开业费,我们不同意,这家超市就不转货款,请问,超市这种做法从法律层面是如何鉴定的? 蚌埠市部分供应商 2011年6月26日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法律咨询部郭雪礼答复:蚌埠市代理商联合会来信反映的情况引起了安徽省供货商协会和广大供货商的重视,在当前零供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更显示出了广大供应商的弱势地位。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任何合同都应当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都应当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行收取费用、迟延支付货款,或者利用合同的优势地位免除己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义务。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未提供促销服务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该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零售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不得仅以供应商个别货品没有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未达到规定的销售额等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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