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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信箱 供货商热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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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信箱 供货商热线   -2-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法律咨询热线:解答:本会法律顾问 郭雪礼律师
 
1)某会员咨询:某大型商场对我们供应商实行保底销售及末位淘汰制,每年保底销售金额在不与供应商商量的情况下任意追加,末位淘汰也是不明不白,请问商场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该如何应对?
▲郭律师:对于商场采用末位淘汰制原则来选择供货商,是商场经营管理的一种策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需要说明的是,采用这一原则必须建立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暗箱操作。商场与供货商在双方的合作合同中应当对此有明确的约定,而不能以末位淘汰原则来任意终止正常合同的履行。但对于保底销售条款,则有违公平原则。因为从实际上来说,一种商品的销售金额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该商品是否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但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商场的经营行为。供货商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如果采取保底销售条款,则是加重了供货商的责任,而把商场的经营风险转嫁到了供货商身上。对此类条款,本律师认为,供货商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确认无效。
2)▼某会员咨询:我公司在一家连锁商场设立了多个品牌专柜,在销售过程中,因商场整体销售欠佳、且销售费用较高,我们企业短短半年时间内亏损十几万,我公司提出退场,可是商场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郭律师:供货商与商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对于此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贵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产生亏损,应当与商场进行协商,查找原因,看看到底是哪一方的责任造成贵公司经营亏损。如果是商场违反了合同义务,造成商场整体销售欠佳、以致于贵公司承担的销售费用较高,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某超市供应商:我公司以实销实结方式与多家连锁超市建立了供销关系,每月结款时,超市打出的销售清单常常和实际销量有很大出入,当我们业务人员提出实际盘点核实时,超市总是多方阻止或拒绝盘点,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郭律师:这种案例其实涉及到供应商和超市双方的内部管理和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验货、库存盘点、损耗、结帐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均应推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或者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实际销量应当以超市实际进货数量扣除库存量来予以确定。如果超市拒绝盘点,则推定库存量为零,供应商可以按照超市实际进货数量计算销量,要求超市支付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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