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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力构建和谐零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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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力构建和谐零供关系
本报讯 近段时间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省商务厅组织下,通过开展专项活动,抵制商业贿赂,规范零供交易行为来构建和谐的零供关系。
2007年8月,省商务厅在全省商务领域广泛开展“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繁荣市场,拒绝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商会积极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管理办法》。
通过活动的开展和对两个《办法》的学习,安庆金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在行业中率先倡导“供应商是上帝”的理念;在与供应商合作中坚持以《安徽省商品供销合同》文本内容约定为依据,对零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事前做出公平、对等、明确的约定,有效地规范了零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执行率为100%。同时,超市建立了与供应商的沟通渠道,使供应商可以通过总经理信息、电子信箱和短信平台向商场领导反映问题,公司总执办、监事会不定期回访供应商,随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宣城市商务局配合工商部门,开展了打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物的欺诈行为、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外贸领域和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滁州市商务局会同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在中秋、国庆两节前后,先后3次对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和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个别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合肥,一些超市已经开始加快兑付供货商货款,为了从根本上改善零供关系,有些超市正在改变经营决策,缓解资金紧张局面,缩短货款兑付时间,与供货商友好相处。
2008年零供双方合同续签高潮已经来临,“不签合同不转帐”这种说法与现象在多家中小零售超市中相当普遍,这显然违背了国家《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同时违背了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款:‘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这一规定。
据了解,很多超市负责人不知情也并不赞同这一说法,有些超市领导认为,这是超市部分工作人员为了稳定供货渠道,体现个人业绩,阻止部分供货商离场而想出来的“绝招”。部分超市已经开始对超市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制止这种严重损害零供关系的错误说法与行为继续蔓延。
我省零售商供货商们通过两个《办法》学习,与《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繁荣市场,拒绝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开展,有些企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维护零供公平交易的措施,促使零供双方和谐相处,种种迹象表明,我省近期零供关系正在趋于缓和。
(邓修全 刘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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