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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双方展开“规则”之外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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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零供之间长期博弈已有时日,一方面,面对那些销售量大且品牌知名的供应商,零售商不仅占不到半点便宜,反而有时是赔本赚吆喝;对众多的小品牌则是一副“可有可无”的态度,而另外一些可供挑选的供应商还在往零售商那挤。尽管一些省市针对《办法》第五条提出的“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相继推出了合同示范文本,但是执行起来却是步履维艰。 
    正像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副秘书长刘友贵表示的那样:“《办法》正式施行,对于供货商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然而,《办法》出台是解决零供之争的第一步,规则之外的博弈更重要。” 

零售商 

    《办法》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只见到一则“汕头一零售企业因收‘堆头费’被罚10万元”的消息。1月5日,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经检股和岐山工商所正式对金平区某零售连锁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最后认定,罚款10.67万元。依据是:该零售企业通过设定不合理的进场代销门槛,以“账外”、“暗中”的方式向部分供货商以“堆头费”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商业受贿。 
虽然明确了对违规乱收费用的零售商进行处罚的是因其商业贿赂行为,但是却没有提及其同时也违反了《办法》,这难免让人对《办法》的实施力度大打折扣。 
    据了解,大部分零售商早已在今年合同签订之前就将涉嫌违规的条款改头换面,变成了零售商合法收取的费用。福州市供货商协会常务理事程春生表示,零售商都在变着法子将以往的一些摆不上台面的东西变得更隐蔽些。比如,“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不能做了,他们可能会采取促销费方式向供货商要钱。据了解,《办法》实施后,许多大型的商场、超市都聘请了律师团,专门研究该《办法》,并针对各项条例更改原有的合同,让所有条款滴水不漏。 
    零售商之所以这样做也有其道理。他们认为,零售行业的整体的利润率较低,如果单纯依靠商品进货的差价,绝大多数零售商都会赔钱。要正常运营,就需要通过收取供应商费用来转嫁各项成本。一般情况下,超市的纯利最终也只有营业额的1%~2%,而供应商的各项费用则平均占到进货额的5%~10%左右。也就是说,如今如果不收取供应商费用,超市肯定是会亏本的。 
    据悉,成都目前正在修订的《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禁止“以商品进入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等14项收费。新情况的出现,使得《办法》中规定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不合理的费用更难界定了,而且关键是由谁来界定呢? 

供货商 

    “目前变化不大,所有的程序都按照老合同在履行,以前收什么费并没有减少。惟一的变化就是零售商不会提出非常不合理的收费要求了。”一位供货商介绍说。据该供货商介绍,在某大型超市2007年新的进场合同中,合同条款把每项收费都写得清清楚楚,连装修费如何收取也被写到了合同里,而进场费却是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名词——“选位费”。 
该供货商表示,《办法》出台后,一些卖场不再收取进场费、促销费了,但是要求他们每卖出1万元必须按5%返点。《办法》虽然叫停了“进场费”、“店庆费”,却未提如何制裁变相收费。而在实际交易中,零售商往往在合同中把这些费用名称改了,比如叫“宣传成本”、销售返点等。他们表示,希望能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双方真正公平交易。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秘书长邓修全说:“近来供货商投诉主要集中在零售商不合理收费方面。令许多供货商气愤的是零售商对《办法》视而不见,仍然按照自己的想法乱收费。” 
蚌埠供货商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地最大的一家超市今年收取的费用不降反升。以前其要求供应商的销售返利是1%~2%个点,如今达到了4%~5%;往年一个品牌的促销费在2000元~3000元,而现在仅仅是一份合同的促销费就有5000元~8000元。有供货商的一个品牌因为有不同分类的产品,原本可以只签订一份合同,现在却被打散订立了几份合同,要多交几份费用。 
    而针对《办法》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各地方都纷纷出台了合同示范文本,但是该办法对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只是“鼓励”,并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显然,这样的规定对零售商来说并不具有约束力。而且许多的超市都是全国连锁的,各地的合同不一样也是执行困难的原因。 
    另外,据供应商反映,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零售商将合同分拆为两个部分的现象。主合同用于应付检查,补充合同用于限制供应商的行为,合同内容对供应商不公平。供应商纷纷要求,应以立法的形式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建立合同备案制度。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通过税务、工商部门协同监管商家账户,通过有效手段对商家现金流进行监管。 
  此外,供货商对今后零售商若有违规行为由谁来管、供应商该找谁投诉,也提出了疑问。因为《办法》虽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5个部门共同出台的,表面看力度很大,但遇到具体问题很难落实具体的管理者。 
   “供货商最担心的是《办法》出台后能不能落实?谁来监督?监督落实比规则制定更重要。”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副秘书长刘友贵说。 

政府和协会 

  说到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处长谢云认为,文件的出台到真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需要有一段时间,它不太可能在整个产业的宏观层面上产生“立竿见影”的成效。 
    除此之外,有关人士还担心五部委文件贯彻实施后会引发新一轮的超市倒闭潮。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会长樊晓军表示,五部委文件对零售商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以前完全依靠长期占压货款来运营扩张的零售商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本来还可以撑得下去,现在撑不住了。供应商对超市倒闭风险必须重视。” 
    由于《办法》只是一部国家权威部门颁布的行业法规,而非具有法律约束意义的法令,不仅许多零售商置若罔闻,各地商务局和工商等主管部门在实际推行中,也缺乏有效措施。 
    针对这些问题,不久前商务部为贯彻落实《办法》举办的培训中,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李文明副司长指出,《办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处罚力度不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外,部门规章最高只能设定三万元的罚款,威慑性不强。其次,监管措施有限。由于无上位法规定,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监管措施受到限制。此外,由于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供应商无从了解零售商相关财务信息,对经营不善的零售商可能出现的资金断链无法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李文明明确指出,《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仅仅是规范零售交易秩序的第一步,要切实解决零供交易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风险,一方面需对现有部门规章不断进行完善,另一方面要争取立法部门重视,进而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相关行政法规。 
  同时,李文明表示,近年来,很多地区都成立了零售商行业协会和供应商协会。许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对规范促销、改善零供关系,维护消费者、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拟就政府如何支持行业协会、如何真正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深入研究,也希望各地积极为零售商协会、供应商协会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企业信用状况,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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