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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供货商协会积极研究商业零售商场超市商业贿赂的成因并提出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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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安徽省供货商协会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协会会员单位就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商业企业中广泛开展“强化管理、堵塞漏洞、诚信经商”防治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通知》和《治理商业贿赂三十问》学习材料进行学习、讨论、研究。供货商们一致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我省零、供交往中普遍存在。一些供货商、零售商为谋私利,不择手段进行行贿、受贿,其方式隐蔽、手法不断更新,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零供关系。 

    会上供货商们分析了商业零售商场、超市发生商业贿赂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为减少进场经营中的各种费用产生贿赂。流通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主要是零、供双方。供货商的产品进入零售商场销售,会涉及进场费、开户费、条形码费、商品上架费、各类赞助、促销费等,还有试销期。而一些商场进场费用收取比较灵活,为了减少费用,减少销售扣点,有些供货商就不择手段塞钱送物。二是为疏理采购、运营关系产生贿赂。 供货商进场后还要与商场运营系统进行业务联系,从商品验收到结清货款,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与有关管理人员搞好关系,以求办事顺利。加之商场、超市经常调整场地,供货商都希望能得到一个有利于自身产品销售的地段和环境,这就需要商场有关人员帮助,造成一些供货商为利不仁。三是为少交各种突发性收费产生贿赂。零售商场除了收取供货商需交纳的各项常规费用外,还经常收取如商品补损费、店庆费、广告宣传费、促销邮报费、补货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具有弹性,想少付费,就要搞好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关系。四是为缩短货款结算周期产生贿赂。供货商所供商品在超市、商场销售后,货款结算相当艰难,大部分零售商场结算时间在商品销售后30~90天,也有120天的,供货商最怕零售商场寻找各种借口赖帐或无限期拖欠,为使自身货款及时兑付,供货商必须搞好这个环节关系。五是为避免零售价格被“卖穿”产生贿赂。一般供货商在每个市场都有价格体系,这个价格体系除了规定对不同客户的供货价外还规定了较一致的市场零售价。但零售商为了吸引顾客、与其他卖场竞争,并不遵守原定的市场零售价,通过特价、惊暴价等形式击穿供货商的零售价格。供货商的价格一旦被击穿,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为了防止无谓“牺牲”,供货商必须去“讨好”商场相关管理人员。    

    针对上述问题,会上提出了相应治理对策:一是突出重点环节,加强经营管理。引导会员企业从完善制度、加强教育与监控、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进场费用、供货采购、商品销售、店铺运营、货款结算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加强对上述权利集中岗位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约束,加大惩治力度,堵塞工作流程中易发生商业贿赂的漏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组织供货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弄清商业贿赂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危害性及行贿行为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坚决揭露和抵制贿赂行为。三是发挥协会作用,规范竞争行为。协会将逐步按商品类别组织专业委员会,制定各类商品在经营中的行规行约,以此规范供货商的经营行为,杜绝商业贿赂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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